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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厂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武善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厂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武善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厂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负责人:朱晓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善莆,男,汉族,1951年7月24日出生,现住昌吉市。申请人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厂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善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武善莆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厂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0298元,未执行标的为602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案款60298元,如逾期不付,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厂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厂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映华审判员  曹 斌审判员  李增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