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董向红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526号罪犯董向红,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2)麒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向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0月1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董向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董向红的考核结果,以罪犯董向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向红系病犯,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零3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5年4月24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向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向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