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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翁春晖与阳西县儒洞中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春晖,阳西县儒洞中学,阳西县儒洞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21执异6号申请执行人:翁春晖,女,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0023。委托代理人:谭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阳西县儒洞中学,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第三人:阳西县儒洞学校,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法定代表人:黄敦发,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朱燕章,该校员工。本院在执行翁春晖与阳西县儒洞中学民间借贷纠纷(2016)粤1721执恢6号一案中,因阳西县儒洞中学和阳西县儒洞镇福安小学合并为第三人阳西县儒洞学校,阳西县儒洞中学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阳西县儒洞学校承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阳西县儒洞学校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阳西县儒洞学校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翁春晖清偿(2007)西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孙光南审 判 员  吴汝青代理审判员  许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璐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