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853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3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系被继承人张某某之妻。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87年3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被继承人张某某之女。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2016年4月5日,本院先行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该案与本案具有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事实,且具体诉讼请求可以涵盖本案。即该案与本案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诉讼,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重复起诉。本院认为,按照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为便于案件裁判及避免当事人诉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甘 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甘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