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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田书文、褚拥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书文,褚拥刚,彭彦钢,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田书文,男,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褚拥刚,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彭彦钢,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陈平,女,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执行人田书文与被执行人褚拥刚、彭彦钢、陈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彦钢在中国建设银行德州解放北路支行的存款账户为:6217×××8301人民币元至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账户。附:乐陵市人民法院账户(汇款附言中须注明本案案号)。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乐陵市支行账号:15×××6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