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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党庆华诉贺永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252号原告党某,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某,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承担。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