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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非诉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松原市新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鲁均、赵德昌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新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鲁均,赵德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非诉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新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张铁钟,男,职务: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鲁均,女。被申请执行人赵德昌,男。申请人松原市新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鲁均、赵德昌借款合同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吉松执证字第3258号执行证书,现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叁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公证费(以实际交付、以票据为准)、法院执行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以及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债务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该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按公正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鲁均、赵德昌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扣留了被执行人鲁均、赵德昌在其单位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吉松执证字第3258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玉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