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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欣与王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王化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342号原告王欣,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某单位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告王化荣,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某单位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欣诉被告王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4660元,诉讼保全费2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萌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