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克芝与被执行人冯家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芝,冯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8号申请执行人李克芝,女,生于1955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家云,男,生于1957年3月8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克芝与被执行人冯家云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冯家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克芝1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家云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有收入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冯家云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收入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千松审判员 田祚海审判员 李建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