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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北镇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沙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镇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沙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942号原告湖北镇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24号。法定代表人冯爱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治元,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沙沙,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陈贻发,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亚东,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镇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沙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镇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镇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镇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元,由原告湖北镇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红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