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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刘佰强与田家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佰强,田家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民初1099号原告刘佰强。被告田家永。原告刘佰强诉被告田家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佰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家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佰强诉称,被告因在我处购买福利彩票向我借款5420元,2014年9月30日还款800元,尚欠4620元被告于同日向我出具欠条,承诺一个月内还清。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620元。被告田家永未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告刘佰强起诉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刘佰强和被告田家永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款项,被告也应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家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佰强借款46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田家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