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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袁庆左与潘泽龙、李淑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庆左,潘泽龙,李淑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162号原告:袁庆左,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潘泽龙,住吉林市。被告:李淑清,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庆左与被告潘泽龙、李淑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庆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袁庆左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人民陪审员  贺 英人民陪审员  孙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