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栗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黎汝远、黄贤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汝远,黄贤良,黎生良,黎汝胜,黎武,黎松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栗刑初字第32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汝远,绰号“远师”、“斑先”,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黄贤良,绰号“泡同”,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务农,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因犯拐骗儿童罪,于2006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黎生良,绰号“禾几”,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逮捕,2016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黎汝胜,男,1980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记军花炮厂法人代表,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黎武,绰号“武同”,男,1983年7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黎松,绰号“兵伢几”、“兵古老”,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汝远、黄贤良、黎生良、黎汝胜、黎武、黎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何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汝远、黄贤良、黎生良、黎汝胜、黎武、黎松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黄贤良、黎汝远纠集被告人黎生良、黎汝胜、黎武、黎松和同案人黄志勇(已由公安机关撤回)、刘煌玖、黄某(公安机关称二人在逃)、“黄其根”(公安机关称身份未查实,现在逃)商议在上栗县桐木镇崇德村开设赌场,以“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并约定被告人黄贤良、黎汝远、黎生良、黎汝胜、黎武和黄志勇占赌场60%的股份,刘煌玖、黄某、“黄其根”占赌场40%的股份,以300元/天雇请黎松在赌场“抽水”,由被告人黄贤良负责核对赌场“抽水”账目、维持赌场秩序和望风,被告人黎生良负责管理赌场“水钱”、发放雇请人员工资、望风、购买饮用水,被告人黎汝远和黄志勇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黎汝远选择赌博地点,被告人黎汝胜、黎武负责在赌场中下注活跃赌场气氛,刘煌玖、黄某、“黄其根”负责在赌场中坐庄。2015年6月13日至6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时止,被告人黄贤良、黎生良、黎汝胜、黎武、黎松和黄志勇、刘煌玖、黄某、“黄其根”先后在桐木镇崇德村黎小红、黎汝辉、黄贤良、兰某家中开设赌场四次,每次召集参赌人员三十余人赌博,抽头渔利共约120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汝远、黄贤良、黎生良、黎汝胜、黎武、黎松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汝远、黄贤良、黎生良、黎汝胜、黎武、黎松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黄贤良、黎汝远、黎生良、黎汝胜、黎武、黎松和同案人黄志勇、刘煌玖、黄某、“黄其根”商议在上栗县桐木镇崇德村开设赌场,以“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并约定被告人黄贤良、黎汝远、黎生良、黎汝胜、黎武和黄志勇占赌场60%的股份,刘煌玖、黄某、“黄其根”占赌场40%的股份,以300元/天雇请黎松在赌场“抽水”,由被告人黄贤良负责核对赌场“抽水”账目、维持赌场秩序和望风,被告人黎生良负责管理赌场“水钱”、发放雇请人员工资、望风、购买饮用水,被告人黎汝远和黄志勇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黎汝远选择赌博地点,被告人黎汝胜、黎武负责在赌场中下注活跃赌场气氛,刘煌玖、黄某、“黄其根”负责在赌场中坐庄。2015年6月13日至16日,先后在桐木镇崇德村黎小红、黎汝辉、黄贤良、兰某家中开设赌场四次,每次召集参赌人员三十余人赌博,抽头渔利共约1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兰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6日,一微胖的男子来到他家提出在他家开赌场,每天给他200元作为报酬。当天上午11时左右,该男子及黎松陆续带了三十多个人在他家大厅搞“斗牛”赌博,该男子和黎松一起抽水。2、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16日他和“北古”一起开车到的崇德村上兰的这个赌场内参赌,一个30多岁的男子在抽水。经辨认,他指认出抽水的男子系被告人黎松。3、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赌场是黎汝胜、黎武、黄贤良等人开设的,该赌场在她家里开设过两次,拿了场地费给她丈夫黎小红。经辨认,她指认出在他家开设赌场的被告人黄贤良。4、证人黄贤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14日他在黄贤良(绰号“泡同”)、黎汝远、黎生良、黎汝胜、黄志勇、黎松等人的赌场里参赌了。黎松是在赌场抽水钱的。庄家和闲家只要抓了“牛别”就要抽下注金额的百分之五给开设赌场的人。该赌场的下注限额最小每项下注几百元,最大下注不超过2000元,每天输赢都是一万多元左右,每天都是三四十人左右。该赌场已开设了四天。2015年6月15日在他家赌博,拿给他老婆200元钱。经辨认,他指认出开设赌场的黎生良、黎汝远、“泡同”(黄贤良)、黎汝胜和负责抽水的黎松。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他在该赌场共参与了五六次赌博活动,该赌场是黎生良、黎汝远、黎松、黎汝胜、黄贤良等人开设的。黎松负责抽水,黄贤良、黎生良负责望风,因为黄贤良、黎生良手上各有个对讲机,黎汝胜和黎汝远主要是负责赌场的秩序,有时也会抽取水钱。6、同案人黄志勇供述,他在赌场里面看场子,他和“冯伢几”负责赌场的秩序,防止有人扯皮;黎汝远负责骑摩托车在赌场外围巡逻,防止派出所派人抓赌;黎松负责在赌场里面“抽水”;黎生良负责管钱,黎松“抽水”之后就会将“抽水”得到的钱交给黎生良,然后黎生良还经常联系别人到赌场里面参与赌博;黄贤良负责用手机登记赌场里面的账目,另外在2015年6月14日的时候还去买了三个对讲机,将对讲机发给在赌场外围放哨的人使用,一旦发现公安民警,就会通过对讲机告诉赌场里进行赌博活动的人,叫他们赶紧停止赌博,从而防止被公安机关查获,黎武和黎汝胜两个人在赌场里面没有人坐庄的情况下去顶庄,防止赌场冷场。每天都有3040人左右的人参与赌博。经辨认,他指认出赌场中负责收钱、管钱的黎生良,顶庄的黎武和黎汝胜,登记帐目的黄贤良,抽水的黎松,外围巡逻的黎汝远。7、被告人黎生良供述,2015年6月份左右,他和黎汝胜、黎汝远、黎武、黎松、黄志勇、黄某、“老九”、黄继根等人一起在桐木镇崇德村上兰等地开设赌场,以斗牛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共搞了四天。黄某、“老九”、黄继根三人主要在赌场里坐庄,黎松在赌场里抽水钱,黎汝远选择赌博地点、维持秩序,黄志勇负责在赌场里维持秩序,黎汝胜、黎武是在赌场中下注,活跃赌场气氛,黄贤良望风和维持赌场秩序、核对账目,他管钱和给做事的人发工资。加上他们自己开赌场的同伙,每次赌博都有30个人以上参与赌博。黄某和“老九”、黄继根占百分之四十的股份,他和黎汝远、黄贤良、黄志勇、黎武、黎汝胜六个人占百分之六十,黎松没有股份。除去给望风的人发完工资以后,前三次他共收了12000多元钱水钱,他和黎汝远、黄贤良、黄志勇、黎武、黎汝胜六个人一共有7千多元钱水钱,但一直没有分,黄某和“老九”、黄继根三个人分了5000元。8、被告人黄贤良供述及辨认笔录,他和黎汝胜、黎汝远、黎生良、黎武、黎松、黄志勇、黄某、“老九”、黄继根等人一起开设的赌场。黄某、“老九”黄继根三人负责在赌场里坐庄的,黎生良负责管钱和给做事等人发工资,黎松是负责在赌场里抽水钱的,黎汝远负责选择赌博地点、维持秩序、黄志勇负责在赌场里维持秩序,黎汝胜、黎武是负责在赌场中下注,活跃赌场气氛,他主要负责望风和维持赌场秩序、核对账目。黄某和“老九”、黄继根三人赌场百分之四十的股份,他和黎汝远、黎生良、黄志勇、黎武、黎汝胜六个人百分之六十的股份,六个人平分,一人百分之十的股份。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只有四项,其他人都在旁边下注,赌场抽水是抽“牛牛(十点)”的水钱,就是谁的点数是“牛牛”就抽下注金额得百分之五,也就是100元钱抽5块钱。最大下注2000元,最小下注100元。赌场会给参赌人员准备矿泉水。总共抽了多少水钱他不清楚,但2015年6月16日这个赌场出了一切开销还剩下7100元左右,这7100元就是我们剩下百分之六十股东的钱,黄某和“老九”、黄继根三人的百分之四十股份已经分走了,他们三人总共分了5000元左右。现在该7100元左右的钱在黎生良手上,还未分。经辨认,他指认出和他一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刘煌玖、黄某。9、被告人黎汝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他伙同黎汝胜、黄贤良、黎生良、黎武、黎松、黄志勇、黄某、刘皇玖、黄其根一起开设赌场,共开设了四天,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第一天是在桐木镇崇德村黎家湾黎小红家里,第二天是在桐木镇崇德村黎家湾黎汝辉家的地坪里,第三天是在桐木镇崇德村兰家岸上“根伢几”家里,第四天是在桐木镇崇德村上兰“桶几”家里赌博的。每天参赌人员都不固定,少的时候十几个人,多的时候有三十几个人。黄贤良答应给他200元钱一天,但是赌场开设了四天他一分钱报酬也没有拿到。赌场提供水是黎生良负责购买的,赌场的通讯工具一开始是手机,到第二天左右黎生良和黄贤良购买了四台对讲,黎生良、黄贤良各一台,还有两台发给了望风的人。望风的人是黎生良和黄贤良两个人去雇请的。黎生良负责管钱,黄贤良管账,黎汝胜和黎武都是负责“凑脚”,也就是将赌场的气氛搞起来,不要让赌场冷场,黎松负责抽水,我和黄志勇是负责维护赌场的秩序,刘皇玖、黄其根每天负责在赌场里开庄,吸引参赌人员,黄志勇负责维护赌场秩序,黄某、刘皇玖、黄其根不是他们本村人,负责坐庄,三个人在赌场中占40%的股份。赌场的事宜由黄贤良、黎生良两人把关,赌场是从6月13日开起来的,每天都会由黄贤良、黎生良算好帐,因为才开四天就被查获,具体盈利情况他不清楚。剩余的60%股份由他和黄贤良、黎生良、黄志勇、黎武、黎汝胜6个人平分股份,黎松帮赌场抽水,每天工钱300元,不参与分红。经辨认,他指认出与他一同开设赌场的同案人刘煌玖、黄某。10、被告人黎汝胜供述,赌场由他和黎生良、黄贤良、黎汝远、黎武、黎松、黄志勇等人开设。黎生良负责管钱,黄贤良具体负责什么他不太清楚,黎松负责抽水,黄志勇和红伢几负责维持赌场的秩序,黎汝远负责骑摩托车在附近一带巡逻望风,他和黎武则是在赌场里面参与赌博负责带动参赌人员参赌。11、被告人黎武供述及辨认笔录,他是赌场老板之一,黄贤良雇请他到赌场中“坐位子”,每天300元作为报酬。赌场一般都会超过30个人,大家轮流下注。黎生良负责管钱,给雇请的人发工资,购置矿泉水等物,黎汝胜等人到赌场中来维护秩序,张罗各种事项,赌场老板自己也会参与赌博,除雇请他“坐位子”外,还雇请了黄智勇看场子,雇请黎松抽水以及看场子,还请了两个人在上万公路一带望风。经辨认,他指认出开设赌场的黄贤良、黎汝远、黎生良、黎汝胜以及“抽水”的黎松。12、被告人黎松供述,他和黄贤良、黎汝远、黎生良、黄智勇、黎武、黎汝胜一起开设赌场。他负责在赌场里“抽水”黄贤良望风、黎汝远负责从他手上将抽水的钱拿走、保管好,黎生良是负责管抽水的钱,黄智勇在赌场维持秩序,黎武和黎汝胜是负责将赌场的气氛搞起来,和参赌人员一起参赌。抽水是只抽点数是“牛别”的,抓了“牛别”按百分之五的比例抽。第1天是在桐木镇崇德村黎家湾“猴子”家里,第2天是在桐木镇崇德村黎家湾“辉大”家里,第3天是在桐木崇德村兰家岸上“根伢几”家里,第4天就是今天抓获我们的地方“桶几”家里,赌场每天都大概有四十个人左右。1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在兰某家中扣押了用于“斗牛”赌博的扑克牌。14、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侦查人员从现场提取到黎生良丢弃用于望风的对讲机。15、扑克牌、对讲机照片,证明赌场中使用的赌博工具及通讯工具情况。16、案发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桐木镇崇德村上兰兰某家以及现场抓获参赌人员情况。17、检查笔录和证据清单,侦查人员依法对现场参赌人员进行了搜查,搜查出涉赌金额41702元。18、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黎汝远、黎汝胜、黎武、黎松、黄贤良、黎生良的基本身份情况,作案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9、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黎生良、黎汝远、黎汝胜、黎武、黎松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贤良系主动投案。20、办案说明,证明涉案人员刘煌玖、黎波在逃。21、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黎汝远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黄贤良因犯拐骗儿童罪于2006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2、办案说明,证明黄志勇经多次传唤未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汝远、黄贤良、黎生良、黎汝胜、黎武、黎松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汝远、黄贤良、黎生良、黎汝胜、黎武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黎松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汝远、黄贤良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贤良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汝远、黎生良、黎汝胜、黎武、黎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汝远、黄贤良、黎生良、黎汝胜、黎武、黎松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同意矫正的评估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汝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贤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黎生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黎汝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黎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黎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永林审 判 员 朱新兵审 判 员 李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小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