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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刑更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威威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刑更280号罪犯高威威,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土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威威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8日入监执行。2012年1月18日、2013年7月3日经本院先后两次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日止。2016年3月21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高威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记功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高威威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威威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记功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威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威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6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孙彩霞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