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威特电力电子设备研究所与被告上海鑫益瑞杰有色合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威特电力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鑫益瑞杰有色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342号原告西安威特电力电子设备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西关机场内*幢*层*****号房。法定代表人舒扬,该研究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秦芳,女,汉族,该研究所职员。被告上海鑫益瑞杰有色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工业区汇科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张方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恒,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延娜,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威特电力电子设备研究所诉被告上海鑫益瑞杰有色合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称被告主体有误,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威特电力电子设备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栾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