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土拉.仁增多杰.土多盗窃二审判决书
法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土拉,仁增多杰,土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刑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土拉,男,1979年8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甘孜州,藏族,小学文化,系甘孜县甘孜镇村民,住甘孜镇川藏路。2012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玉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2015年5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上诉人仁增多杰,男,1994年7月1日出生于青海省玉树市下拉秀镇,藏族,文盲,系玉树市下拉秀镇拉日村村民,住拉日村拉日三社,无前科。2015年2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上诉人土多,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甘孜州甘孜县,藏族,文盲,系甘孜县扎科乡大巴口村村民,住该村。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玉树市人民法院审理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土拉、仁增多杰、土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土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前罪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认定被告人仁增多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认定被告人土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土拉、仁增多杰、土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树市人民法院(2015)玉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玉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国昌代理审判员 :尼玛才吉代理审判员 :达哇江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林文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