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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鲁海生、张继伟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鲁海生,张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岢岚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油某某,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鲁海生,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张继伟,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岢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案件中向二被执行人鲁海生、张继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20‰)、案件受理费800元及执行费,但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现查明二人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5)岢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俊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