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委托代理人邓秀清,监护人被执行人金某。邓某与金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18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金某支付生活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四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金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金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黄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