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6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薛某与赵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赵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232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晁某,系原告之女。被告赵某。原告薛某与被告赵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其代理人晁某,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告本系一家人。2011年,原、被告所在村组拆迁并签订了拆迁协议。现拆迁协议书与交房单均由被告持有,其认为其系家庭户主,该项权利应由自己行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拆迁协议书和交房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拆迁协议书由其签订,原告随其生活,拆迁协议书与交房单应由其保管,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婆媳关系,被告曾与原告之子晁某甲结婚并育有一子晁某乙。2000年原告丈夫晁某丙病故,2009年被告丈夫晁某甲病故。此后,被告与尹某再婚。2011年,经与家人协商,原告由被告赡养,随被告生活。同年,原、被告所居住村组被拆迁,被告以家庭为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拆迁协议上包含原告薛某、被告赵某、被告配偶尹某及被告儿子晁某乙,并领取了交房单。此后,原被告在生活中产生矛盾,两人分居生活。现原告认为自己系户主,因拆迁产生的各项权利应由自己行使,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拆迁协议书和交房单。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由其赡养,随其生活,其尽到了赡养义务。原告要求其返还的拆迁协议书及交房单上记载了其与原告、其配偶尹某与其子晁某乙的权益。现一家人一起生活,相关权益尚未实现,协议书与交房单由其保管并未侵害到原告的权益,不同意由原告保管该拆迁协议书与交房单。原告承认拆迁协议及交房单中记载其四人的权益,但其认为被告未妥善履行对其的赡养义务,其不愿意再随被告生活,坚持要求被告返还拆迁协议及交房单。庭审中促其协商,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立。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各共有人都有管理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拆迁协议书及交房单系家庭共同财产,其上所体现的权益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各家庭成员均可对该拆迁协议书及交房单进行管理。加之,现拆迁协议书与交房单上所记载的权益尚未实现,该协议书和交房单由任一家庭成员持有均不会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由被告持有并无不妥。此外,考虑到原告年过七旬,被告岁在不惑,能够对家庭共有财产更好的管理,该协议书由被告持有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峰章代理审判员 万媛媛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支 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