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富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奥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富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新奥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华兴集团棉业有限公司,张风波,陈俊红,刘学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170号原告武城县富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古贝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君,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新奥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甲马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风波,职务:总经理。被告武城华兴集团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工贸园。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职务:总经理。被告张风波,男,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陈俊红,女,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学青,女,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武城县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北向阳路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新奥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华兴集团棉业有限公司、张风波、陈俊红、刘学青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土地使用权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山东新奥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华兴集团棉业有限公司、张风波、陈俊红、刘学青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武城县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一处,不准过户、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