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周敦二拐骗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敦二
案由
拐骗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0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敦二,男,身份证号码:×××283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无业。因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7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敦二犯拐骗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敦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周敦二在惠州市惠城区马庄冰塘村冰塘组36号惠某百货门口看见钟某乙(女,2012年12月11日出生)一个人在玩耍,于是将钟某乙抱走。钟某乙的母亲朱某乙发现小孩不见后立即寻找,在邻居的帮助下,在惠城区××庄金山湖永杰汽车维修店门口发现周敦二正抱着钟某乙往冰塘路口方向行走,于是上前将周敦二抓获并报警,同时解救出钟某乙。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敦二无视国法,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敦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罪,但辩称是其跟小女孩的家人沟通过的,其认识小女孩的家人,并称也是其要求他们报警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周敦二在惠州市惠城区马庄冰塘村冰塘组36号惠某百货门口看见钟某乙(女,2012年12月11日出生)一个人在玩耍,于是将钟某乙抱走。钟某乙的母亲朱某乙发现小孩不见后立即寻找,在邻居的帮助下,在惠城区××庄金山湖永杰汽车维修店门口发现周敦二正抱着钟某乙往冰塘路口方向行走,于是上前将周敦二抓获并报警,同时解救出钟某乙。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及公安机关由此启动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周敦二在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敦二于2015年11月12日被抓获。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地点的方位及周边环境等情况。5、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被害人钟某乙于2012年12月11日出生。6、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周敦二拐走钟某乙时的行迹路线。7、检测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周敦二未吸食毒品。8、辨认笔录(1)证人朱某乙、黎某乙、余某乙均辨认出被告人周敦二就是在惠某百货门口抱走小女孩的男子;证人黎某乙对钟某乙进行辨认,辨认出钟某乙就是其口中隔壁邻居的小孩。(2)被告人周敦二对拐走小女孩的地点进行辨认,辨认结果与认定事实相符,但被告人周敦二拒绝签名。9、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乙(钟某乙的母亲)证言,2015年11月12日16时许,其带着女儿钟某乙在冰糖小学附近打麻将。到了16时20分许,其发现其女儿不见了,就在附近找,其邻居也帮忙找。其找了一会后,没找到就报警了。之后其邻居在金山湖国墅园找到其女儿。其问女儿为什么跟人走,女儿告诉其那个人买了旺旺碎碎冰给她吃,就跟他走了。其发现该男子有出现在其打麻将的地方进出过。(2)证人黎某乙证言,2015年11月12日16时22分,其从冰糖船地往冰糖村委会走,在路上看到一男子牵着其邻居家的小女孩佳佳往国墅园方向走,其当时以为是他家亲戚带着佳佳,其就没有管。等其走到冰糖村委会路口遇见其岳母,其岳母告诉其佳佳不见了,其告诉岳母其有看到佳佳被一男子牵着往国墅园方向走。其就跟岳母借来电动车往国墅园方向追过去,追到国墅园门口其见到他们,其上前把佳佳抢过来,这时佳佳的爸妈也赶了过来,其就把佳佳交给她妈妈,其就离开了。(3)证人余某乙证言,案发当天下午13时30分左右,有一个小女孩来到其经营的百货店门口,向其换了一元钱硬币玩摇摇车。接着一名男子来买一瓶酒,然后坐在店铺门口的桌子喝酒,期间该男子一直问小女孩的家庭情况。之后该男子又买了第二瓶瓶酒,还问小女孩要吃什么,小孩子就指着糖果类的食品却不拿,于是该男子将小女孩抱起来,小女孩还是指着糖果不拿,还从男子身上挣脱下来跑了出去,男子也跟了出去。不一会儿,男子进来买了一根棒棒糖,出去拿给小女孩。到了下午15时10分左右,小女孩又拿了一元钱来其这里买碎碎冰,男子随后跟了进来,从小女孩手中拿过一元钱给其,将小女孩带到门口桌子那里坐,小女孩打不开碎碎冰,其过去帮忙打开并叫小女孩赶紧去找妈妈。之后其就进店里去了。到了15时30分许,其看到男子带着小女孩走了。到了下午16时15分左右,有人过来问其有没有看到一个小女孩,其说有看到小女孩被一男子带着往吴氏祠堂方向走了。10、被告人周敦二的供述及辩解,其称当天在冰糖村一超市门口喝啤酒,看到一个小孩女口里吃的棒棒糖掉在地上,其就进超市买了一根棒棒糖给小女孩。其问小女孩父母在哪里,小女孩说妈妈在旁边打麻将,并告诉其哪位是她妈妈。其之后要走,小女孩跟着其走,其才抱起小女孩一起离开。并称其虽然知道哪位是小女孩的妈妈,但是其认为其没有这个权利和义务帮她。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敦二无视国法,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敦二犯拐骗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敦二辩称是其跟小女孩的家人沟通过的,其认识小女孩的家人,并称也是其要求他们报警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的母亲证实仅知道被告人周敦二有在打麻将的地方出入过,但没有与被告人周敦二有沟通的情况,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敦二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已罪行,但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敦二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锦辉审 判 员 黄奕美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惠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