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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会玲与张建军、王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玲,张建军,王文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魏江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423号原告张会玲。委托代理人尚新权,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军。被告王文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被告魏江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玲诉被告张建军、王文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魏江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玲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会玲负担。审判长  李延娜审判员  王景峰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