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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其峰与临泉县吕寨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峰,临泉县吕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26号申请执行人:刘其峰,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干部,身份证号码:3421221963********,住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家属院。被执行人:临泉县吕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泉县吕寨镇吕寨街东头。法定代表人:张玉龙,任镇长。刘其峰与临泉县吕寨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临泉县吕寨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其峰借款利息人民币8925元。权利人刘其峰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临泉县吕寨镇人民政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其峰借款利息计人民币8925元。经查,被执行人临泉县吕寨镇人民政府暂无拨付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