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112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双法与周书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法,周书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92号申请执行人刘双法,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址:枣强县马屯镇北流常村,联系方式:1512785****。被执行人周书举,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枣强县加会镇马田村,联系方式:1890328****。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书举银行存款人民币66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