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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112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双法与周书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法,周书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92号申请执行人刘双法,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址:枣强县马屯镇北流常村,联系方式:1512785****。被执行人周书举,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枣强县加会镇马田村,联系方式:1890328****。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书举银行存款人民币66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