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叶小健与李祥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健,李祥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162号原告叶小健。被告李祥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综合楼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健与被告李祥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8日向原告叶小健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叶小健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小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卿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