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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隆佳颖、李兴淑与李兴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隆佳颖,李兴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隆佳颖,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李凊,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兴淑,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号。委托代理人刘胜国,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隆佳颖与被申请人李兴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成民申字第15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隆佳颖的委托代理人李凊、王博,被申请人李兴淑的委托代理人刘胜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再审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方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