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明磊、高文兰等与青岛金泽顺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磊,高文兰,青岛金泽顺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211号原告陈明磊,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高文兰,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金泽顺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台子沟社区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69718562-2。法定代表人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咏存,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被告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磊、高文兰诉被告青岛金泽顺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明磊、高文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磊、高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磊、高文兰负担。审判长 魏 来审判员 牟 林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繁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