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富华与王久忠,胡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华,胡承洪,王久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2018号原告刘富华,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袁静,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唱,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承洪,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久忠,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刘富华与胡承洪、王久忠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开具缴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朋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