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8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信源京西电子市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信源京西电子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809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560室。法定代表人郭静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华信源京西电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生,总经理。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信源京西电子市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8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北京华信源京西电子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一百八十三万三千零六十元。权利人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北京华信源京西电子市场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华信源京西电子市场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80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英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