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大力生物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杨大鹏、王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大力生物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杨大鹏,王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562号原告长春市朝阳大力生物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玉萍,总经理。被告杨大鹏,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萌,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朝阳大力生物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大鹏、王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朝阳大力生物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大鹏、王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朝阳大力生物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朝阳大力生物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5,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柳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