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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XX公司诉被告邹XX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XX公司,邹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862号原告威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邹XX.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XX公司与被告邹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