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XX公司诉被告邹XX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XX公司,邹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862号原告威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邹XX.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XX公司与被告邹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