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新疆蝶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耿建国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蝶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耿建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621号原告:新疆蝶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孙建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星,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劳资主管,住乌鲁木齐市。被告:耿建国,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蝶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耿建国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军速 录 员 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