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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556号原告:马鞍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詹某某。委托代理人:卫爱辉,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孟成,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马鞍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