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第1544号原告:黄某。被告:沈某。原告黄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