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建民、刘静、徐文军、李军、董桂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民,刘静,徐文军,李军,董桂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执行案件结案用)(2016)鲁1402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兆卫,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建民。被执行人:刘静。被执行人:徐文军。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董桂峰。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德众信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提级,由中级法院负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德州市德城区农村���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建民、刘静、徐文军、李军、董桂峰(2016)鲁1402执恢字第12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本案在本院原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刘士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