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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29刑初1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96年9月5日生于重庆市城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近亲属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到被害人王某经营的“XX大排档”吃饭,陈某某趁机将收银台抽屉内的一枚千足金戒指盗走。2014年10月9日,经城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千足金戒指价值2476元。同时查明,2014年9月28日,被害人王某将被告人陈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于2014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陈某某外出失联,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于2016年1月25日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销售单,随案移送清单,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办案说明,价格鉴定意见,视频光盘,社会调查报告,证人于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财物,价值24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应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二至五个月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二、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所得的千足金戒指,价值2476元责令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上述罚金限被告人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