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平山县西柏坡商贸中心业主委员会与平山县安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山县西柏坡商贸中心业主委员会,平山县安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终2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山县西柏坡商贸中心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平山县西柏坡商贸中心。负责人胡保生,主任。委托代理人郝三社,该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山县安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古月镇古月村。法定代表人郄安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封三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彦明,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山县西柏坡商贸中心业主委员会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根据原告西柏坡商贸中心业主委员会在平山县平山镇桥东办事处,以及平山县房产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原告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材料显示,平山县西柏坡商贸中心坐落于石闫公路西柏坡加油站路东,四至为东至西曲堤村,西至石闫公路,南至金辉开发新楼,北至二期工程。该商贸中心物业管理区域即上述面积。原告西柏坡商贸中心业主委员会所代表业主范围不包含二期、三期住宅业主。2015年4月1日,被告安然物业公司发布告知函,告知对象为西柏坡商贸中心业主,在该告知函中载明,被告安然公司于2015年5月1日终止在西柏坡商贸中心的物业服务合作。同年4月29日,西柏坡商贸中心商铺大部分业主与被告安然物业公司签订水、电代管委托协议,约定由被告安然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并约定该协议的供电委托在电力局接管变压器后自行终止,供水委托自供水公司接管供水后自行终止。在该协议后有部分商铺业主签字确认。目前,西柏坡商贸中心的住宅楼及商铺供电、供水尚未由平山县供电局、自来水公司接管。另查明,原告西柏坡商贸业主委员会所主张的两台电力变压器分别为100千伏一台,该变压器现使用人为1#、2#、3#住宅使用楼。315千伏变压器一台,该变压器现使用人为除1#、2#、3#住宅楼外的商铺及住宅楼业主(含西柏坡商贸中心二期、三期住宅楼业主)。自备井供水系统及管道目前使用人除西柏坡商贸中心商铺业主、一期住宅楼业主外,二期、三期业主亦在使用。庭审中,原告提交证人于某、康某、贾某的证人证言,欲证明被告安然物业公司私自拆除了位于1#、2#、3#楼外侧的两扇铁质大门。但是在本院开庭审理询问证人时,证人均表示对于拆除大门一事均是听他人所言,而非亲眼所见。另,原告依据法律规定推断建设施工中的线路资料图及相关电力、水管、下水道资料图,应当由被告安然物业公司保管。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安然物业公司实际保管上述资料的事实。原审认为,被告安然物业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后,便不再为平山县西柏坡商贸中心的商铺业主及房屋经营者提供物业服务,但经与商贸中心商铺业主协商,由被告安然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商铺业主与被告安然物业公司并签订水、电代管委托协议。故原告西柏坡商贸中心业主委员会要求被告安然物业公司退出商铺经营区域不再管理水电设施,并不再代收水电费的行为与签订水、电代管委托协议内容存在冲突,在该代管委托协议尚未解除或依法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作为代管委托协议合同外的当事人,无权要求被告安然公司停止履行代管委托协议所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安然物业公司存在妨害其权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西柏坡商贸中心业主委员会述称,100千伏变压器为西柏坡商贸中心业1#、2#、3#住宅楼使用,而315千伏变压器为西柏坡商贸中心商铺及除1#、2#、3#住宅楼外的一期、二期、三期住宅楼业主共同使用。原告另称鉴于实际使用人数众多,其收回变压器后会继续供其他使用人使用。对此观点,原审认为,被告安然物业公司根据水、电代管委托协议所管理的变压器为315千伏变压器,故其应当向原告移交100千伏变压器设备。由于自备井所需电力需要该100千伏变压器供电,原告应保证自备井电力供应。315千伏变压器使用人涉及商铺业主及除1#、2#、3#住宅楼外的一期、二期、三期住宅业主。庭审中,原告对该变压器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说明,称二期、三期工程,房地产开发商已经申请了新的变压器,但因资金问题一直未安装到位,所以二期、三期业主暂时使用该变压器。鉴于该实际情况,原审认为,因二期、三期业主无其他可用变压器以保证正常供电,故在此情形下315千伏变压器应当视为商铺业主、除1#、2#、3#住宅楼外的一期、二期、三期住宅业主共同共有之物,对于共有物的处置,应当经过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为之,原告自行管理该变压器的行为可能造成对其他共有人权利的侵害,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如认为该变压器存在安全隐患可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自备井供水系统及管道问题。因自备井供水系统及管道未移交县供水公司管理,该套设备供应西柏坡商贸中心商铺及全部一期、二期、三期业主的供水,亦应属于共同共有范畴。因原告西柏坡商贸业主委员会所代表业主并未包含二期、三期业主,故原告要求自行管理自备井供水系统及管道问题,不符合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物管理及处分的规定。两扇铁质大门及建筑施工中的线路资料图、相关电力、管道资料图问题。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均表示听说大门系被告安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所拆,但是均表示并未亲眼所见。故对于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原告依据法律规定推断相关管线图由被告安然公司保管,却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推断,故对于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判如下:一、被告平山县安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平山县西柏坡商贸中心业主委员会移交100千伏变压器一台;二、驳回原告平山县西柏坡商贸中心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平山县西柏坡商贸中心业主委员会负担80元,被告平山县安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判后,平山县西柏坡商贸中心业主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我方与平山县安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的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已经终止,该公司应将相关资料及水电的使用管理权移交我方,原判只判决将变压器交付我方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方的诉求。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平山县安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后不再为平山县西柏坡商贸中心业主的商铺业主及住宅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应将所保管使用的相关物业设施交还上诉人平山县西柏坡商贸中心业主委员会。2015年4月29日西柏坡商贸中心商铺大部分业主与被上诉人签订水电代管委托协议,约定由被上诉人代收水电费等,因此被上诉人就该代管协议所履行的职责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要求返还物业资料,被上诉人否认有物业资料,且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无法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