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卢央高与慈溪市新浦镇老浦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央高,慈溪市新浦镇老浦股份经济合作社,卢苏洲,卢苏冲,卢苏国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60号之一原告:卢央高。委托代理人:卢苏洲(系原告儿子)。被告:慈溪市新浦镇老浦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环镇南路95号。法定代表人:王焕达,该经济合作社社长。第三人:卢苏洲,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江东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210224815。第三人:卢苏冲。第三人:卢苏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央高诉被告慈溪市新浦镇老浦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卢苏洲、卢苏冲、卢苏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卢央高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央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央高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唐志伟人民陪审员 金冠旦代理审判员 陈幸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马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