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谢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074号原告谢某,男,汉族,1988年6月3日生。被告程某,女,汉族,1988年10月3日生。原告谢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谢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冰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