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8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如明与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如明,徐建平,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8365号原告杨如明,女,195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苏朝军,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平,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渝。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如明与被告徐建平、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8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如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许东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