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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罗根英与李秋根、敖月英、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根英,李秋根,敖月英,李翔,新余市亿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129号原告罗根英,女,1966年6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告李秋根,男,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告敖月英,女,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新余市人。被告李翔,男,1878年12月20日生,汉族,新余市人。被告新余市亿丰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秋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根英诉被告李秋根、敖月英、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匡 晖代理审判员 彭 卿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