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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詹小新与李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小新,李小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941号原告詹小新,男,1972年12月30日生。被告李小毛,男,1971年4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小新诉被告李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子薇代理审判员  彭 卿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