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詹小新与李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小新,李小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941号原告詹小新,男,1972年12月30日生。被告李小毛,男,1971年4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小新诉被告李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子薇代理审判员 彭 卿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