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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定兴县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晓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兴县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晓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定兴县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定兴县107国道南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树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仕斌,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香,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晓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兴县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晓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兴县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玉斌代理审判员  胡进根代理审判员  丁晚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鹿永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