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与高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保1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礼。被执行人高洁,女,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高洁位于浐河西路1号龙湖香醍漫步项目第1幢1单元10602号房屋予以查封。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按照申请执行人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对高洁名下位于浐河西路1号龙湖香醍漫步项目第1幢1单元10602号房屋(备案号:Y12011342、预售证号:2011074)一套进行了查封,故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保字第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