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民终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吕淑范与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淑范,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淑范,女,194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向云,总经理。上诉人吕淑范因与被上诉人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向上诉人吕淑范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因上诉人吕淑范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2016年1月6日前预交上诉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淑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闫 冬代理审判员  于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