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7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喜亭与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亭,王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739号原告王喜亭,男,汉族,1961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贾磊,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丹丹。原告王喜亭诉被告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王喜亭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