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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7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喜亭与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亭,王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739号原告王喜亭,男,汉族,1961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贾磊,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丹丹。原告王喜亭诉被告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王喜亭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