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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斌诉被告包头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包头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732号原告刘斌,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包头市。被告包头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包头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判员  杨志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茹广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