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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保军与徐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军,徐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373号原告马保军。被告徐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保军与被告徐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保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保军撤回对被告徐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马保军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瑞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