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明与泰安利民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周光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利民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张明,周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利民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府前街,组织机构代码:67920285-5。法定代表人周光民,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女,汉族,1962年4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原审被告周光民,男,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上诉人泰安利民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明、原审被告周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泰安利民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审判员 邢晗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潇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