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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3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生云与被告边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生云,边海军,肖艳,张科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135-1号原告何生云。被告边海军。被告肖艳。被告张科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生云与被告边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边海军、肖艳名下的位于榆林市西沙西人民路农垦花园小区17幢5-302号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0060019)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生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边海军、肖艳名下的位于榆林市西沙西人民路农垦花园小区17幢5-302号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0060019);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杨高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