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3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生云与被告边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生云,边海军,肖艳,张科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135-1号原告何生云。被告边海军。被告肖艳。被告张科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生云与被告边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边海军、肖艳名下的位于榆林市西沙西人民路农垦花园小区17幢5-302号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0060019)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生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边海军、肖艳名下的位于榆林市西沙西人民路农垦花园小区17幢5-302号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0060019);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杨高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百度搜索“”